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裕俊,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学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剑恒,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奥斯卡升龙国际影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金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裕俊因与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郑州市奥斯卡升龙国际影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裕俊的委托代理人蒋飞,上诉人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学明、龙剑恒,上诉人焦作市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奥斯卡升龙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径、代福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童 铸 审判员 刘俊斌 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