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军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志,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高寨村三组。 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翟军伟、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磊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上诉人张磊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