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磊与被上诉人翟军伟、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军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军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志,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高寨村三组。
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翟军伟、王国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磊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上诉人张磊负担。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