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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庆中诉被告王伟、焦岩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392号 原告卢庆中,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栗九林,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岩松,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392号
原告卢庆中,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栗九林,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岩松,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庆中诉被告王伟、焦岩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庆中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庆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卢庆中负担。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魏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解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