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2165号 原告高建伦,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彦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伦诉被告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伦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建伦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仝明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建玲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