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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伟与宋建平、朱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郭宏伟,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纠彩红,女,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黄文涛,男,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郭宏伟,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纠彩红,女,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黄文涛,男,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宋建平,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朱增义,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伟诉被告宋建平、朱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伟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郭宏伟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