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郭宏伟,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纠彩红,女,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委托代理人黄文涛,男,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告宋建平,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 被告朱增义,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宏伟诉被告宋建平、朱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宏伟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郭宏伟负担。 审 判 长 吕璐璐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芹 人民陪审员 杨建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