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43号 原告杨生军,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勇,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峰,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高领,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永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军诉被告李俊峰、朱高领、曾永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军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生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生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