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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与李海叶、魏玉庆、魏玉琴、魏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杨浩(曾用名魏菲),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叶,女,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杨浩(曾用名魏菲),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叶,女,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玉庆,男,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魏玉琴,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
被告魏帅,男,汉族,1986年7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浩诉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浩撤回对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浩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