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389号 原告杨浩(曾用名魏菲),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韦贵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叶,女,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玉庆,男,汉族,1959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魏玉琴,女,汉族,1957年5月7日出生。 被告魏帅,男,汉族,1986年7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浩诉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浩撤回对被告李海叶、被告魏玉庆、被告魏玉琴、被告魏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浩负担。 审 判 长 范利辰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