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032号 原告杜振北,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瑞驰货运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杨三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北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瑞驰货运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北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振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振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振北负担。 审判员 刘 奇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要忻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