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493号 原告张旭,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霞,该公司财务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河南大江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科德纸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张旭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