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481号 原告张明正,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富之源汽车维修部。 负责人张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正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富之源汽车维修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正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明正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