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张伟杰,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飞,河南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思琪,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杰诉被告郑思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伟杰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