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607号 原告张亚鹏,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站伟,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添银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祖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鹏诉被告郑州市添银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鹏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亚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