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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银斌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第一村民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678号 原告康银斌,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王建国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678号
原告康银斌,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第一村民组。
负责人:王建国,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军利,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银斌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第一村民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银斌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银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康银斌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子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