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667号 原告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机场路779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董事长。 被告郑州德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钱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德中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85元,减半收取10743元,由原告哈尔滨华兴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