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77号 原告唐军,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合喜,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玉国,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诉被告张合喜、张玉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唐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