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周荣秋,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铁柱,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秋诉被告张铁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秋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荣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荣秋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