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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茹与张建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刘喜茹,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建逢,男,1964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茹诉被告张建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茹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15号
原告刘喜茹,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建逢,男,1964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茹诉被告张建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茹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喜茹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喜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喜茹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