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267号 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花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莲英,女,1957年5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千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保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