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赵军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清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八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段言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强诉被告杨清顺、被告河南八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强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军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军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军强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