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管民初字第1370号 原告孔樑,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石雪,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 原告孔樑与被告石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樑诉称,2009年3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9日婚生女孔某出生,恋爱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发生口角。在2012年7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后经法官调解原告撤诉。但因照顾孩子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不管不问,原告无奈将孩子送到原告母亲家,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达不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石雪于2013年3月21日终止妊娠,对该项事实,原告没有异议。原告孔樑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石雪离婚,此时距被告石雪终止妊娠尚不足六个月,故原告孔樑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孔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路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