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郭腾飞,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锋,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林强。 委托代理人莫来拴,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腾飞诉被告李增锋、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腾飞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腾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腾飞负担。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匡鹿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