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19号 原告高建强,男,1984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应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石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强诉被告杨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建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审 判 员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