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6号 原告谷运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和平,男,1975年2月9日出生。 被告于瑞连,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运红诉被告崔和平、于瑞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运红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谷运红负担。 审 判 长 范永慧 审 判 员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