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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颜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1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颜某某,男,1986年4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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