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50号 原告安某某,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