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3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慧凤 陪审员 李瑞霞 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