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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奎与陈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93号 原告李松奎,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陈信芳,常用名陈新芳,男,1955年9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奎诉被告陈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93号

原告李松奎,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陈信芳,常用名陈新芳,男,1955年9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奎诉被告陈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松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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