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93号 原告李松奎,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陈信芳,常用名陈新芳,男,1955年9月2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奎诉被告陈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松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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