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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与岳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60号 原告王世杰,男,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冠杰,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60号
原告王世杰,男,194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冠杰,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岳相利,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杰诉被告岳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杰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杰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