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67号 原告燕松山,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王兴超,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松山诉被告王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松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燕松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燕松山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