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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92号 原告王素娜,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森,男,194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任该公司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092号
原告王素娜,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森,男,194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韶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素娜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娜的委托代理人张森、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韶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6日7时50分许,袁松占驾驶豫AKG678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区嵩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5号路灯杆路段停车开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立马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郑公交认字(2014)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松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袁松占驾驶的豫AKG67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诉讼费、拖车费、评估费我公司不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供4组证据:第1组是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的划分;第2组是登封市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及花费的医疗费;第3组是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第4组是登封市少林汽车大修厂出具的发票,证明原告花费的拖车费。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无异议。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7时50分许,袁松占驾驶豫AKG678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区嵩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85号路灯杆路段停车开门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王素娜驾驶的立马电动车相撞,致原告王素娜受伤、两车损坏。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郑公交认字(2014)第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松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素娜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王素娜受伤后在登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3753.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天×13天)、营养费195元(15元/天×13天)、误工费1340元(参照出院医嘱,酌定出院后休息7天,67元/天×20天)、护理费1034.28元(79.56元/天×13天)、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车辆损失380元、拖车费100元,以上各项共计7393.02元。
另查明:1、2013年河南省农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67元/天),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79.56元/天);2、袁松占驾驶的豫AKG67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本院认为,袁松占驾驶的豫AKG678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袁松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王素娜的损失7393.02元未超出交强险的各分项限额,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0元,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素娜各项损失共计7393.02元;
二、驳回原告王素娜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素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