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8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8年6月18日出生,住新密市曲梁镇曲梁街30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10182199806180715。 实际监护人牛某某,系原告王某祖母。 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曲梁街306号,现住新密市城区北密新路7排5号5层东户。公民身份号码为:410126197511122921。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进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