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88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某甲,男,汉族,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女,汉族,系原告母亲。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进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