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71号 原告韩建新,男,出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 被告宋晓辉,男,出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 原告韩建新诉被告宋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韩建新负担。 审判长 肖均锋 审判员 陈洪之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