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密执字第1328号 申请执行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灵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进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市郑宇工贸有限公司诉新密市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新密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俊杰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