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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陈书现、黄开志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1-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书现,男,汉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1-1号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书现,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开志,男,汉族。
关于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洛阳矿业集团纳米高科有限公司、陈书现、黄开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且被执行人黄开志的房产正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1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一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