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中执指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李相忠,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志启,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李相忠与王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李相忠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也有相同主体的执行案件,且已查封王志启个人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换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广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同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梦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