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净平,男,41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苏云,女,5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开锋,男,农民。 上诉人徐净平因与被上诉人韩苏云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净平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徐净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小昆 审 判 员 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