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42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艳霞,女,37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报安阳读者服务中心。 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徐艳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报安阳读者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建军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秦成义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