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1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龙,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 辩护人周静,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滨,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本科文化。 辩护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学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龙及其辩护人周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滨及其辩护人王瑞庆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王福龙在互联网上注册福利彩票网站,预留假冒的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等的手机号码,发布虚假信息对外宣称能预测中奖号码,购买银行卡和手机号等犯罪工具。被告人王福龙和被告人王海滨冒充工作人员以交纳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至2014年元月份,被告人王福龙和王海滨共诈骗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23人共计729238元。期间,被告人王福龙除给被告人王海滨七、八千元外,其余诈骗款项由其自己占有并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0日,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的刘某甲用手机上网时看到网址为www.777246.com的国家彩票网站,该网站称可以预测双色球号码,刘某甲于11月17日在河南省安阳县给该网站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汇款200元注册了会员。该网站的客服林主任15652271248和刘某甲联系,并告知其民政局驻彩票站办公电话010-57394735、15652653917,北京公证处电话010-57258327、15652653746,北京地税局办公电话010-57261735、15652282517。刘某甲在向上述电话确认后,于2013年11月17日至12月5日期间在安阳县曲沟镇邮政储蓄银行向该汇款账号分八次汇去200元、800元、1600元、7000元、14000元、18000元、60000元、120000元共计221600元的专家预测费、保密费、福利基金、公证费。 2、2013年12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的王某甲上手机浏览体育彩票网站看到能中奖便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注册会员,2013年12月18日被骗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向网站充值198元,2013年12月19日向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28480018171239975转款800元,2013年12月21日向该账号转款1600元,共计2598元。 3、2013年12月份,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的张某甲上网址为WWW.777246.COM的福利彩票网站,网站说买彩票能中奖,便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15652652846、01057374768联系后被骗于2013年12月7日在张贵庄向网站所留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28480018171239975分三次分别汇款98元、100元、800元,2013年12月8日向该账号分两次分别汇款1600元、7000元,2013年12月9日向该账号汇款7000元,共计16598元。 4、2014年元旦前,吉林省和龙市林业局森工家园17号楼4单元301室的张某丙用手机上移动双色球网站看到能中奖,于是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374760、010-57421339、15652652846、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和龙林业局森工家园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谢某某的银行账号分四次分别转款180元、800元、1600元、7000元,共计9580元。 5、2013年12月份,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112号的赵某甲用手机进入称能预测中奖彩票号码的WWW.777246.COM的福利彩票手机网,经与网站电话010-57421339、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于2013年12月3日下午向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三次分别汇款800元、1600元、7000元,共计9400元。 6、2013年9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果市巷176号的陈甲用手机上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的WWW.777246.COM福利彩票网站,和网站电话010-57421339、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果市巷向网站提供户名为周某甲的账号6210981000016067680汇款198元,账号6228480018098430673存款800元,账号6228480018114699970转账1600元,账号6228481988640884974转账168元,向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五次分别汇款7000元,14000元、18000元、21000元、13000元,向户名为梁某某的账号6210981000021843638转账50000元,共计125766元。 7、2013年1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武警小区的徐某某拿手机上网时进入称能预测彩票号码的福利彩票网站WWW.777246.COM,徐某某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010-57374768、010-57394735联系后被骗在锡林浩特市武警小区向网站提供户名为谢某某的银行账号6210981000022337507分四次分别汇款200元、2400元、21000元、10000元,共计33600元。 8、2013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莹馨园3-3-17号车库的崔某某拿手机上网时进入称可以预测双色球号码的WWW.777246.COM的彩票网站,充值200元注册会员,崔某某和该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170000100167594444汇款800元,共计1000元。 9、2013年10月份,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二十里堡乡十号村五社的王某乙用手机进入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的国家彩票预测网站,和网站所留电话联系后被骗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向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分别打款200元、800元、1600元,共计2600元。 10、2013年11月份,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的周某乙用手机进入称可以预测双色球号码的WWW.777246.COM双色球彩票网站,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向该网站充值200元,在留坝县城关镇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两次分别汇款800元和1600元,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梁某某的账号6210981000021843638汇款7000元,共计9600元。 11、2013年11月份,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9片639号的孙某某用手机上一个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的中国福利彩票预测中心的网站,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四次分别转账200元、800元、1600元、7000元,向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28480018171239975存款14000元,共计23600元。 12、2013年11月份,甘肃省临泽县新华镇西柳村四社的张某丁用手机上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的福利彩票手机网站WWW.777246.COM,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甘肃省临泽县新华镇向该网站提供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七次分别汇款、转账200元、800元、1600元、7000元、14000元、14000元、14000元,向该网站提供户名为梁某某的账号6210981000021843638转账10000元,共计61600元。 13、2013年10月上旬,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地区东马各庄村的夏某某在暂住地家中用手机上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的双色球网站WWW.777246.COM,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北京顺义区高丽营地区向网站充值300元,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三次分别转账800元、1600元、9000元,共计11700元。 14、2013年12月10日左右,广西省钦州市浦北县小江镇六一路华侨村的符某某在家中用手机上网WWW.777246.COM看双色球,该网站称可以预测彩票号码,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后在钦州市浦北县被骗向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28480018171239975分七次分别汇款、汇款400元、9000元、18000元、1600元、800元、10000元、16000元,共计55800元。 15、2013年12月份,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十字街南下坡的李某甲看到网站上有一个预测中奖号码的福利彩票手机网,和客服林主任电话010-57421339、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农安县农安镇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谢某某的农行账号6228480018171239975分三次分别存款198元、800元、1600元,共计2598元。 16、2013年11月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苟家井租房处的杨某某上网看见一个能帮助网站会员预测双色球6+2的中奖号码几率的网站,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四次分别汇款200元、800元、1600元、3500元,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梁某某的账号6210981000021843638汇款3500元,共计9600元。 17、2013年12月份,河北省望都县高岭乡孙家村的赵某乙用手机上网看到一个福利彩票手机网的网址WWW.777246.COM,被骗在河北省望都县向该网站充值200元会费,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421334、15652653917联系后被骗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三次分别汇款2400元、21000元、18000元,共计41600元。 18、2013年12月19日上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财校宿舍的谭某某在沙市区大赛巷用手机上网看见福利彩票手机网中专家推断双色球、大乐透、3D等福利彩票号码60%以上准确信息,和网站上提供电话010-57374768、010-57421339、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沙市区北京中路向网站提供的账号分三次分别汇款200元、100元、700元,共计1000元。 19、2014年元月份,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正北街110号的李某乙用手机上网发现一个网站有专家预测彩票号码,和网站客服电话15652652846联系后被骗向网站提供的户名为谢某某的账号6227480018171239975分两次分别通过ATM机汇款800元、2400元,共计3200元。 20、2013年11月,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1号29幢1901室的刘某乙上网看到福利彩票网站能保证中奖的信息,和网站所留电话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向网站提供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汇款1600元,向网站提供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7000010007105177分两次分别汇款200元、800元共计2600元。 21、2013年11月左右,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掌布村杨坝组的辜某某用手机登录到网址为WWW.777246.COM的福彩手机网,称能预测彩票号码,被骗在平塘县掌布镇邮政便民服务站向网站充值200元,和客服电话010-57421339、010-57374768、15652271248联系后被骗向网站提供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七次分别转账800元、1600元、7000元、14000元、18000元、15000元、15000元,共计71600元。 22、2013年下半年,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西彭村二组的韦某某用手机上网看到网址为777246.COM的网站,被骗在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西彭村向网站分别充值198元、800元、1600元,和网站所留电话15652271248联系后也未退钱,后发现被骗,共计2598元。 23、2013年11月的一天,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凤撵村93号的陈某某用手机上网看到一个叫七星福利彩票手机网WWW.777246.COM能预测彩票号码,和网站所留电话15552271248联系后被骗向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分两次分别汇款2400元、7000元,共计9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租住处查扣现金63900元和电脑、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王海滨亲属王某丙退赔18万元。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甲被骗款221600元,刘某甲表示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福龙供述,2013年7、8月份,其通过上网看见别人在互联网上注册彩票诈骗很挣钱,就从互联网上花了几百块钱让人给其注册了一个彩票网站,留了几个假冒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的手机号,通过电话联系让别人给其缴纳会员费、专家费、保密费、公证费、所得税进行骗钱。9月份,其感觉一个人比较忙,就让其侄子王海滨和其一块弄,两个人都负责冒充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接电话,其还负责取钱。其中有一个河南省安阳的人注册了彩票会员,给其汇了几回钱,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让别人汇钱、取钱的银行账号、银行卡都是其花几百块钱让别人从互联网上搜索办的账号、银行卡。彩票网站宣传一张彩票七个数能猜准三四个数,准确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六十,但是都是骗人的,其实猜不准。网上留的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的手机号记不清了。打过来的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等手机号,其和王海滨谁接住谁回复。其一个月给王海滨三四千块钱工资,王海滨主要负责接电话冒充民政、公证等人员,其也接电话。一共给王海滨发了两个月工资,七八千块钱工资。骗来的钱都是其从湖北武汉的自动取款机上取的,取的钱有些平常都花了。公安机关从海沧区天湖城小区2号楼605室住处搜出来的诺基亚手机是其从湖北省宜昌市手机市场上买的,电脑是其从武汉的电脑城买的,手机和电脑都是用注册彩票会员的人汇来的钱买的,是用来注册彩票会员骗钱用的。被抓获时,王海滨从他们住的605室把两台笔记本电脑扔下楼的。供认指控的23起犯罪事实中,和被害人使用电话联系,被害人登录的福利彩票网站和其诈骗用的彩票网站WWW.777246.COM网址一样,并用户名为谢艳波账号为6228480018171239975或户名为张某乙的账号6210981000016360150汇的款,及诈骗各被害人的钱数。 2、被告人王海滨供述,2013年9月份,其叔王福龙说他从互联网上注册了一个彩票网站很挣钱,想让其帮忙一起弄,帮他接打电话,王福龙教其怎么说,其就怎么说,王福龙每个月给其发工资,有时是三千,有时是五千,其就开始和王福龙一起弄彩票网站,接打他们在彩票网站上留的假冒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的手机号。通过电话联系让别人给他们缴纳会员费、专家费、保密费、公证费、所得税进行骗钱。他们两个人都负责冒充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接电话,王福龙还负责取钱。其中有一个河南省安阳的人注册了彩票会员,给他们汇过钱,汇了多少钱其不清楚。让别人汇钱、取钱的银行账号、银行卡都是王福龙弄的。彩票网站宣传一张彩票七个数能猜准三四个数,准确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六十,但是都是骗人的,其实猜不准。和王福龙没有太清的分工,打过来的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等手机号,其和王福龙谁接住谁回复。其每月只是领工资,平常自己花销了。平常其除了接打电话,还负责做饭、打扫卫生。天湖城小区的房子是其叔租的。手机都是王福龙买的,黑色的电脑是其以前买的,银色的电脑是王福龙买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都是用来维护彩票网站。公安机关进入海沧区天湖城小区2号楼605室的住处抓他们时,其从住的605室把两台笔记本电脑扔到楼下,电脑里都是他们诈骗用的东西。 (二)被害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丙、赵某甲、陈甲、徐某某、崔某某、王某乙、周某乙、孙某某、张某丁、夏某某、符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杨某某、谭某某、辜某某、陈某某、韦某某、刘某乙、李某乙23人的陈述及汇款手续,证明看到网站上宣称可以预测彩票中奖号码,经与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通过网站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被诈骗钱款的事实和经过。 (三)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月19日上午,代王福龙、王海滨先向公安机关退赔了人民币现金3万元,之后又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四次退赔了人民币现金15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 (四)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福龙和被告人王海滨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刑侦大队抓获经过,证明该队于2014年1月17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天湖城小区2号楼605室将王福龙、王海滨抓获。 3、银行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诈骗过程中所用银行卡交易记录情况及被害人转账记录查询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明被告人王福龙以陈乙的名义在海沧区天湖城小区2号楼605室租住房屋的情况。 5、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福龙、王海滨处查扣的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被扣押的情况,扣押现金人民币63900元,王某丙退赔款人民币18万元。 6、安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刘某甲收款条及谅解书,证明安阳县公安局发还刘某甲人民币221600元被骗款,取得刘某甲谅解。 7、汇款清单,证明该案所涉23名被害人向被告人王福龙和王海滨提供的银行卡汇款的情况,总计人民币729238元。 8、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情况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分别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21日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在互联网上设立彩票网站,谎称能预测中奖号码,冒充工作人员以交纳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费等名义,骗取他人729238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滨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海滨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起辅助作用,属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从犯,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犯罪所得赃款由王福龙支配,被告人王海滨未分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海滨在该案中分赃较少,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海滨在亲属协助下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并取得刘某甲谅解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海滨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海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上诉人王福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其亲属代其个人在公安阶段退赃18万,已取得被害人刘某甲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福龙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其在二审期间已主动向一审法院全部退回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海滨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其系给王福龙打工,每月只领工资,未分赃。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海滨系从犯,其作为王福龙的雇员仅负责接听电话、打扫卫生及洗衣做饭,仅领取工资未分赃,且具有坦白情节;二审期间其家属代其将全部赃款退出,缴至一审法院,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意见,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软件谎称能预测彩票中奖号码,骗取受害人钱财,一审定罪准确。鉴于其二人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福龙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安阳县缴纳暂押款统一收据一张,证明2014年11月21日,王福龙、王海滨的家属代其二人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85338元。该证据已经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福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其亲属代其个人在公安阶段退赃18万,已取得被害人刘某甲谅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福龙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经查,交款人王福龙之兄王某丙的询问笔录及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王某丙系代王福龙、王海滨二人退赃18万,被害人刘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表示系对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二人谅解,原判针对王福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王福龙的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海滨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其系给王福龙打工,每月只领工资,未分赃”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海滨系从犯,其作为王福龙的雇员仅负责接听电话、打扫卫生及洗衣做饭,仅领取工资未分赃,且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的供述证实,王福龙为骗取他人钱财在互联网上注册彩票网站谎称可以预测中奖号码,二上诉人共同冒充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等身份接电话,以需缴纳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由王福龙控制支配,每月视情况分给王海滨三千至五千不等作为其工资。综合以上犯罪情节,王海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分赃较少,结合王海滨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的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予以减轻处罚,故王海滨的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的辩护人提出的“王福龙及王海滨的家属代其二人在上诉期间已主动向一审法院全部退回赃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安阳县缴纳暂押款统一收据,证明2014年11月21日王福龙、王海滨家属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85338元。据此,二被告人已积极主动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退出,挽回了犯罪行为对涉案23名被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二上诉人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故王福龙、王海滨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注册彩票网站谎称可以预测中奖彩票号码,通过冒充民政局、公证处、地税局、专家等身份以需缴纳会员费、专家预测费、保密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2923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海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二审期间积极全部退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的定罪部分。 二、维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返还被害人。 三、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对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的量刑部分。 四、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王福龙、王海滨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上诉人王福龙、王海滨退至安阳县人民法院的赃款人民币485338元,返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段 新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