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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与张全友、闫学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全友,男,1944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学芹,194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张全友,男,1944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学芹,194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全友、闫学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全友、闫学芹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保玉于2013年3月21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全友、闫学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安阳市灯塔路办事处团结路二毛纺织厂家属院2号楼2单元2层204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45759号、共有权证号为安阳市北关区共字第私2331002313号)和位于北关区灯塔路办事处霍家村南后街4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私1331045618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刘超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