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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亮与张思保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360号 申请人李红亮,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思保,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留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滑法执字第360号

申请人李红亮,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思保,男,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滑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留学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张如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思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王庄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思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王庄支行的的存款三千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