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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Kxxx号灰色五菱面包车,因车辆熄火,被告人陈某便下车用手动启动发动机时,车辆向前行驶,将马某撞伤。经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3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刘某、李某、王某的证言;车辆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陈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内黄县中医院120指挥中心证明,内黄县公安局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6日,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