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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柱拐卖妇女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铁柱,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龙州县看守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72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铁柱,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于2014年7月30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铁柱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铁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铁柱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经一个叫阿青的人介绍收买了被害人黄某,并将黄某从广西乘车带到其家中与其子为妻,由于其儿子不愿意,后被告人张铁柱经李某、李某甲、王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以33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黄某转卖给郭某的婆家弟弟许某为妻。由于许某不愿意,郭某又经李某甲、王某、殷某(另案处理)、刘某等人介绍以40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黄某转卖给李某乙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铁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同案人李某、李某甲、王某、郭某、殷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广西龙州县城厢派出所关于网上在逃人员张铁柱抓获经过,龙州县看守所羁押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局派出所证明,公安局对李某、李某甲、王某、郭某、殷某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张铁柱的供述、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铁柱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铁柱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铁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