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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提供作案工具,由李某甲盗窃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6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该电动车退归公安机关。
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提供的作案工具,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当天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一辆红色立联达牌电动车。该两辆电动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后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在被告人李某家被盗,红色立联达牌电动车被告人李某投案后将其退归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红色立联达牌电动车价值1890元。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到内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并有被告人李某及同案人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韩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车辆信息;投案笔录及证明;退赃证明;相关立功材料;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认罪态度好,且赃物已退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周秀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樊少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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