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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胜申请执行杨彦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胜,男,生于1980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彦平,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胜,男,生于1980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彦平,男,生于1963年9月10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彦平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彦平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彦平的银行存款1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姚建民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