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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法申请执行樊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法,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操,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明法与樊操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周明法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法,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樊操,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明法与樊操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周明法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