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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普申请执行内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内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普,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海普与内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普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内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普,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海普与内黄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普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07)内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