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46号 申请执行人祝希亭,女,生于1953年1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冯志刚,男,生于1975年9月5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祝希亭申请执行冯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志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祝希亭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