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内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王献周,男,1970年3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合,男,1963年3月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献周与王春合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王献周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