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光,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桑晓静,女,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生于1973年7月13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光即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光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光存款1101.4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